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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11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米兰app下载安装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0:37

  为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引以为鉴,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效能,推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

  2025年7月16日凌晨2时30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沙市区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聚乙烯丙纶卷材生产车间内,注塑机在对聚乙烯材料来预热加工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抽风系统未开启,导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能够造成污染风险;投料车间未落实全封闭管控要求,在原料投放等作业环节产生的工业粉尘无组织扩散,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管控标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25年10月2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5.2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或图生产便利,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车间封闭管控,本质是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企业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将环保要求贯彻到生产全流程,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同时应主动落实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杜绝“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

  2025年7月18日夜间,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贵金属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还原炉废气排放口(DA003)进行了3次采样监测。监测根据结果得出,该公司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200mg/m3270mg/m3、223mg/m3,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25年9月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查处,对排污企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均具备极其重大警示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超标排污企业不仅面临监管处罚及直接经济损失,更可能引发连锁负面效应。企业一定摒弃“先污染后整改”“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是必须坚守的法律红线,企业唯有将环保责任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需坚持“严格执法+说理引导”,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治污”。全社会应共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法治力量守护大气环境质量。

  江陵县某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5年9月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江陵县某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物质热风炉正常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脱硝设备)未开启,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环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25年9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10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罚款14.5万元。

  此案向排污单位敲响警钟,企业一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将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稳定、高效运行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底线要求。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偷排直排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行为,不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更会对企业声誉和长远发展导致非常严重损害。

  2025年8月2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沙市区某汽配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压铸工段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未运行,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旁边的环境,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25年9月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罚款20.8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在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关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本质是对环保法规的漠视和侥幸心理作祟。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清醒认识到污染防治设施“建是基础、用是关键”,需建立完整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制度,将设施运作情况纳入生产台账实时监控,确保设施与生产环节同步启动、稳定运行,坚决杜绝“设施建而不用、摆样子”“为省成本停设施、逃监管”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真正将环保要求落到实处。

  2025年8月1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荆州经开区某再生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储存罐有塑料软管接入厂区外生活垃圾污水井,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和厂区外生活垃圾污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结果得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025年10月22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企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深刻揭示了环境违法“从罚到刑”的严厉态势,给企业、行业和监管部门都敲响了警钟。对企业而言,环保合规绝非“纸面资质”,必须筑牢“法律红线不可碰”的意识。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环保知识培训与法律风险告知,明确违规排污的法律后果,杜绝“新手操作失误”“图方便简化流程”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需清醒认识到私设暗管、违规排污等行为已超出行政违法范畴,可能触及刑事追责,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排污全流程监督机制,从源头防范违法风险,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企业受罚、人员追责的双重损失。

  2025年10月29日9时许,铁塔荆州分公司向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报警称:位于马山镇沙冢村的“蓝天卫士”环境监视测定点(主要负责川店镇云南村区域大气环境监视测定)网线多次被人为剪断,导致该监测点无法正常采集、传输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造成区域大气污染监测工作陷入困难,同时产生设备维修及数据缺失等较大损失。

  接警后,荆州区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川店派出所迅速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案件展开侦查。通过调取周边公共监控、排查现场痕迹等手段逐帧分析,最终锁定并抓获两名嫌疑犯。经调查,嫌疑人周某(男,53岁,川店镇云南村农业主任)、夏某某(男,53岁,川店镇居民)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两人供述,因担心“蓝天卫士”监测点会实时捕捉到区域内有几率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环保部门批评整改,遂心存侥幸多次剪断监测点网线,企图逃避环境监管。

  周某、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视测定、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的规定,同时严重干扰了大气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破坏了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符合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特征。

  荆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监管协同执法要求,对两名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周某因在案件中起最大的作用,被处行政拘留7日;夏某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目前,行政处罚已依法执行,被破坏的监测设施经抢修已恢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传输恢复稳定。

  强化监管协同,筑牢执法防线:“蓝天卫士”等环境监视测定设施是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的“千里眼”,其正常运行是精准发现污染问题、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公安与生态环境部门快速联动、精准打击,彰显了对破坏环境监视测定设施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后续需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环境监视测定设施保护联合巡查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压实主体责任,杜绝侥幸心理:本案嫌疑人身为基层工作人员及辖区居民,无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企图通过破坏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此案警示各类责任主体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摒弃“逃避监管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环境监视测定设施安全。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守法意识:部分群众及有关人员对破坏环境监视测定设施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是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需通过案例曝光、普法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破坏环境监视测定设施的法律后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监测设施就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2025年3月10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洪湖市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做监督检查”的规定。

  2025年3月18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30元。

  确保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规范运行,是提升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检验测试的数据弄虚作假,企图绕过监管视野,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不仅影响检验测试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方式,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沙市区湖北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钢桶生产车间喷涂工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监测情况表明,非甲烷总烃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7月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已回到正常状态运行。

  本案反映出该企业对相关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理解不深、执行不力,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加强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的深入学习,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同时,必须彻底摒弃侥幸心理,认识到超标排放极高的违法成本和环境危害。在此基础上,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确保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025年7月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监利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2025年7月1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8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理念的深入,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年年在下降,但并未杜绝。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禁燃区内拒绝使用高污染燃料,采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大大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摒弃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落后路径,才是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利于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2025年5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时发现,荆州经开区湖北某新材股份公司在线监控系统存在污染物数据超标现象,随即对该公司做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线熔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15次,2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24次,3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12次,4线窑炉废气排放口小时超标7次,存在治理设施切换频次频繁,切换期间废气均未经有效处理排放的问题。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10.2.1.2“非正常情况 对于已建备用污染治理设施且拆除旁路或实行旁路阻挡铅封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合规判定依据”的规定,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仍有小时值超标18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7月1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实施生态损害赔偿。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调阅企业排放数据和记录,并深入分析相关参数,发现了该公司超标排放的问题线索,充足表现了非现场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和实用性。通过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促使企业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推动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025年7月1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零点行动”,对荆州区湖北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废气有组织排放不正常。监测情况表明,生物质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以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后督察发现,该公司已停用该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

  本案反映出,该企业对环保法律和法规不了解或执行不到位,应加强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的学习,认识到超标排放的违法成本和环境危害极高。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确保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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